住房公积金新政策(6篇)

时间:2024-08-02 来源: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篇1

关键词: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服务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了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重要转变。该项制度1991年在上海试点,1994年起在全国全面执行,在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居住状况、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服务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据不完全统计,至2011年底以福建省为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群主要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在职员工,非公企业单位员工、城镇就业人员大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仅为53%低于全国72%的平均水平,与《条例》规定相差甚远,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

其原因主要有:一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财政的直接影响,各地市公积金配缴存在不平衡现象,在岗职工未做到应缴尽缴。如缴存比例及基数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按月汇缴制度、公积金未缴、停缴、缓缴随意性较大等;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无形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三单位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绝大部分单位聘用人员未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企业单位人员流动性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障碍。

(二)基层政府重视不够及宣传力度薄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提高

一方面基层政府对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及对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性指标较为重视,忽略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薄弱且不到位导致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了解不多,视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企业的一种负担,不重视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得城镇务工人员难以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三)政策优势无法体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制约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对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在我国施行十几年来,不仅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改善居民居住状况,引导住房健康消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预算、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免征各类税收,且公积金缴存人在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之后可以以较低的首付申请最长20-30年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其低息政策优势十分显著。以贷款10万元1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商业贷款累计付息39639.6元,同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累计付息26692.6元,少付息近33%,且在还款期间还可以用其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抵扣本息。如今这项惠民政策只为公务人员及部分国企职工服务,不但大多数非公企业单位员工、城镇就业人员无法受益,而且由此引发的分配不公及其对地方财政、税收、建筑、运输、家装等诸多行业的影响更加深远,直接制约国家低息住房贷款流入本地,不能起到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

二、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树立社会化缴存意识

设立专项宣传费用配备专职宣传人员,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工作。宣传费用的核定应与地区经济发展、城镇从业人员的规模相适应。一是及时更新编印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宣传对象手中,指定专人对宣传网站进行维护、更新,提供网上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引导各大主流媒体服务公积金政策宣传,以服务惠民为重点,定期对外公告公积金资金运营情况,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三是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如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邮寄对帐单、以节假日纪念日为契机,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宣传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打造宣传标语、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城市雕塑等。逐步做到“报纸网络有专栏、电台电视有音像、活动现场有内容”,以丰富多彩的形式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民心。

(二)关注各类从业人员、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影响力

1、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建必建、应缴尽缴

对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应缴尽缴的,应采取以贷促缴的方式规范各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工作;对于部分地区因历史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不到位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将资金归缴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决算,克服地区经济差异,逐步统一和提高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把单位聘用人员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应进行结对宣传,重点增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维权意识,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同单位同一缴存待遇。

2、把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扩面工作的重点

(1)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实现税务工商、劳动社保等多部门联动,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实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为扩面工作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

(2)发挥部门优势,制定扩面工作计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非公企业留住人才,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管理中心应以此为宣传重点坚持“低门槛进入、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扩面工作计划。一是争取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针对纳税大户、上市公司,探索施行按人员流动性分不同层级不同配缴比例的新型的公积金配缴方式;二是强化依法征缴的手段,探索通过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合征缴的新途径。

(三)重视健全内部管理,以服务促归集

1、完善机构设置、实现管理与服务相分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大多设区市已实现了市一级垂直管理,但是业务指导仍归属于省级部门管辖。业务指导与事权财权相分离,影响住房公积金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一是实现全国性的,至少省一级的垂直管理。建立以设区市各科室为管理层,县市区各管理部为具体业务经办层的业务监督与办理、行政职能与事业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二是及时增加机构网点设置,注重新经济区机构网点覆盖,建立起与公积金资金归集规模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管理队伍,为参缴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

2、构筑一体化的信息平台,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1)完善人员信息,对内实现省一级信息系统融合。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人数的逐年增长,地区同城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公积金本系统内的信息联网势在必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完善参缴人员信息系统,除应根据单位人员用工性质统一设置带有识别性的人员代码外,还应对参缴人员身份证、家庭地址、收入状况、联系方式、信用状况等基础性信息进行完善,为实现参缴人员带基数转移、执行无差别的住房政策、资金使用率的提高提供现实可能。

同时应打造现代化的查询手段,开设包括网络、电话、磁卡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实现实时查询个人公积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与政策规定是否有差距,扩大员工知情权,以此来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对外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升服务社会的工作效率。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与房地产管理、税务登记、银行等部门实现跨系统联网。一方面提高公积金经办人员对材料真实性的甄别能力,杜绝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为实现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创造先决条件;同时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做好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的实时更新工作。

3、重视业务培训,打造魅力住房公积金

(1)重视全员包括业务委托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起与住房公积金发展规模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通过建设“学习型住房公积金”,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一是要建立学习型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研究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水平,在确保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建立全员包括业务委托行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好制度、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学习的常态化;三是通过党支部学习及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四是鼓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及从业资格认证,提高工作队伍的学历层次;五是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开拓视野、提高全员职业素养。

(2)推动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打造魅力住房公积金:一是法制公积金。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业务有章可循,做到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二是文明公积金。以环境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效益一流为标准,为群众提供舒心服务;三是创新公积金。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践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焕发住房公积金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4、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

将现代金融的经营理念引入到公积金的管理中,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建立起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长效考核机制,在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基础上,使员工人尽其才、人尽其力;量化扩面工作考核指标,指标的设定应兼顾效益与地区的客观实际,定期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内应与职工绩效工资水平挂钩,对业务委托行应与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挂钩,对地方政府应建立各地市领导任期扩面工作考核机制,实行任期扩面工作一票否决制。

(四)提升行业地位、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执行力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效应就要做大做强住房公积金,现阶段建立在自愿参缴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行业内曾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直接威胁到这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注重提升行业地位,提高机构执行力,尽快通过立法来规范各地的行为,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议一是应积极争取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形成立法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二是提高立法的层级和可操作性。重视完善修订立法,对于一些成熟的规定要及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由国家施行,增强机构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制度建设、创新服务,通过实现公积金全覆盖和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用解决实际问题的事实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服务地区经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袁平,切实保证及时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3)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篇2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篇3

Abstract:ThehousingcommonreservefundsystemisanitemofhousingsystemofsafeguardswhichOurcountryGovernmentimplements,hasestablishedstaff'sself-safeguardmechanism,accumulatedlong-term,thestablepolicy-typehousingsavingsforthecitiesstaff,isadvantageousinthehousingfundaccumulation,turnoverandthepolicy-typemortgageloansystem'sestablishment,enhancesthecitiesstafftobuyconstructsthehousingability.Thearticlethroughtoourcountryhousingcommonreservefundsystem'spresentsituationanalysis,andwillaimattheexistencethequestiontoproposefuturedevelopmentdirection.Bysolvesthecitieslowincomecommunity'saccommodationwell,thepromotionsocietyisharmonious.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现状趋向

Keywords:Housingcommonreservefundsystempresentsituationtrend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07-02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管理体制日趋完善,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自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国343个设市城市中有341个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管委会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民主、科学、自主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正在形成。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初步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200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成立(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合署办公),此后各省市也陆续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明确了监管职能,完善了监管制度。国家建立了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加紧建设。我区按国家要求,对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的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正在展开,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二)管理运行日益规范,业务发展迅速正常

绝大多数管理中心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同时,大多数管理中心建立了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有些地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投诉电话,实行定期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2006年1季度统计表明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突破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0.53%。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例(个贷率)为44.93%;贷款逾期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全国平均逾期率0.125%。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2.05%,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占缴存余额的27.27%。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较去年初减少了2.35%。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率较低,融资渠道窄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扩大覆盖面难度较大,如一些民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由此可见我国尚未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分配不公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有的则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职工,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缴所得税基数。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过大,使得人工成本失去控制,企业合理避税。而另一些单位工资尚不能如期全额发放,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无从实现。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三)制度使用不公平,保障功能单一

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而购房人多是中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购房因贷款所需数量大而不能满足需要。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1个多百分点,然而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于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国家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但不能用于租赁住房,导致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走向

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绝大部分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由于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压在中低收入居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之一。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国家建立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前两者属于政策性住房开发,以增加政策住房的供给,后者属于政策性住房消费保障,然而它们之间缺少支持与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彼此的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外不乏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由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充分、用工不规范,另外我国房价收入比比发达国家要高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很难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际利益。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良,以完善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政府支持力度更大,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以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和低息贷款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实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就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获得贷款的借贷行为。在美国购买住房一般首付比例为房款的20%左右,余款运用贷款解决。为了解决贷款风险问题,美国建立了别具特色的抵押保险机制,为住房抵押信贷设立专项住房抵押保险。为了实现“人人享有良好住房”的政策目标,联邦住房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的保险,同时根据全国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抵押贷款保险数额的上限,这样既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和扶持弱小阶层的政策取向,也防止了利用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购买过于奢侈住房的倾向。公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大大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门槛。此外,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即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息贷款,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还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住房金融机构放贷条件苛刻。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提供风险担保,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贴息,从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融资的能力,降低购房成本。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政府作为公共福利的实现者对城市住房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组织者、倡导者的角色,并通过减免一定的所得税给予间接的财政支持,没有深层参与和直接财政支持。随着对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国家财力的增强,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中扮演更加积极、负责的角色,投入更多财力,使中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一项正在不断开拓创新的事业,这项事业需要一批热爱人民、忠于职责、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有志之士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董振国.吕福明.济南.千呼万唤的经济适用房为何成了“弃儿”[N].经济参考报.2008.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篇4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__年12月25日)同志们:今年9-12月份,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对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告了有关情况。这次会议是在执法检查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面,我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两点意见。第一,关于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基本情况去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条例》,印发了《通知》;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根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年多来,各地紧紧围绕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和《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总体看,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了这项制度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一)“管委会决策”体制基本确立截止今年11月底,全国344个应设立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中,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总数的95%。其中,北京、天津、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等16个省(区)的所有设区城市均设立了管委会,并开始履行决策职能。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目前,管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大多由房改办(房管局)承担。(二)“管理机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全国原有2444个管理中心,这次计划调整为344个,设立分支机构169个,经办网点1781个。目前,已有324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方案已经实施;304个设区城市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了新的管理中心;290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住房公积金资产基本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关管理机构都作出了相应处理;129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反映平稳。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大连市行动迅速,去年9月已基本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三)资金清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结合机构调整,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共收回资金89亿元。全国有97个设区城市的项目贷款已全部收回。浙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项目贷款全部收回。未回收的贷款中,1830笔共54.1亿元已签订还款协议,对332笔共9.3亿元提起了法律诉讼,对167笔共4.9亿元申请法院扣押了资产。上海市管理中心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清收工作,目前资金回收率达到95%。江苏省共清理回收15.48亿元,占应回收总额的75%,余额5亿元办理了资产保全手续。南京市政府与区县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局负责人分别签订《还款责任书》,落实还款渠道。吉林省政府与所有设区城市政府,部分设区城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还款责任书》。一些城市还积极采取拍卖房产等措施,归还政府项目贷款。(四)“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省级监管机构,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全国有20个省(区)在建设厅房地产处(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牌子,新疆、江西、吉林3省(区)在建设厅新设立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了同级监督。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庆、天津、河北、河南、吉林、云南、新疆、湖北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五)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在建立决策新体制和调整管理机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项业务保持了不断、不乱。截止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归集公积金5016亿元、归集余额3467亿元,分别比去年底增长21.4%和18.6%;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累计支取公积金1549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2075亿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1375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0%,支持了276.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其中,江苏、重庆今年1-9月个人贷款同比增长110%以上。上海、北京、浙江、天津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分别达到96%、75%、63%和58%。西部地区中,青海、内蒙古个贷发放率分别达到42%和39%,发展较快。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工作加快。南京市最快5个工作日可办结贷款,徐州市设立“贷款超市”。长春市通过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划缴等途径,加强了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杭州市实行逾期个人贷款金额、笔数指标双控制度,并建立了五类分级管理,保证了信贷资产质量。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进展不平衡,与国务院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全国还有215个设区城市没有进行资产移交。个别省直机关还想单独管理,违反《条例》规定。部分省(直)和煤炭、铁路、石油、石化等行业管理机构还在等待观望,不落实资产移交工作。海南省以及浙江省相当部分的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工作迟缓。重庆市管理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且只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城市管理中心没有与原主管或挂靠部门脱钩,少数分中心的设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宁夏自治区建设厅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还未分开。此外,仍有17个设区城市还没有设立管委会,决策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地方的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尤其是原县(市)管理机构项目贷款清收情况不理想。目前,全国项目贷款余额约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3%。某市还有项目贷款15亿元。一些煤炭企业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发放工资。某省(区)未收回的违规资金占归集余额的10.6%。部分地区购买国债不规范,用于违规融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然偏低。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还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地方执法不力,不少应建能建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履行缴存义务。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不够。资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48%,还有约1800亿元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宁夏、贵州、陕西、海南、河南、新疆、山西、重庆、甘肃、河北和等11个省(区、市),个贷余额不到归集余额的15%。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贷款审批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贷款费用高、服务不规范以及难以办理与商业贷款衔接的组合贷款等问题。个别地方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高。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26%,资产质量较高。但云南、湖南、贵州3省逾期率分别达到3.64%、3.59%和2.31%;山西运城、临汾分别达8.5%和5.8%。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执法检查组与有关省(区、市)主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建设部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执法检查建议书。有关省(区、市)非常重视,抓紧整改工作。新疆、四川、福建、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积极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效果明显。比如,联合执法检查期间,广西自治区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组初步意见,主管副主席对全面完成机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北海、百色等市行动迅速,加快了工作进度。检查组离开长沙市当天,长沙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就下发通知,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核实工作。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1月17日即发出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管理机构设立,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们也看到,各地整改工作还有差距,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检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整改工作尚未落实的地区,应当认真切实做好工作。明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要有新的突破。第二,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深化房改的基础。今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措施,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作为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实践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是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的跨越。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许多方面。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起来,与认真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继续做好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要坚决执行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原则,按规定做好新机构的设立和资产移交,加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当前,还没有设立新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设立,落实编制和职能;管委会要抓紧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推荐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尽快任命,保证新管理中心正常运转;在完成审计和新管理中心设立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资产移交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分中心的设立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设立分中心;符合条件设立分中心的,也要防止简单的“翻牌”,更不能成为独立法人,按规定实行内部核算。已经进行资产移交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内部授权,加快实行统一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确保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二)进一步加大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力度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督办制度,坚决贯彻"谁决策贷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切实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资金清收力度,确保追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经济合同约束。借款单位要制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渠道;管理中心和有关责任人要加强督促落实。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的,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单位或者担保财产,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加强责任追究。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发放项目贷款的,有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追收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对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人,要向法院依法或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申请法院冻结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做好资产保全。(三)强化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详细摸底,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提高透明度。上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业务考核,强化其归集责任。加强执法。管理中心要依《条例》关于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妥善处理困难单位的缴存问题。对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经济效益好转后要补缴。(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大力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既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这个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要拓展贷款范围,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贷款。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事时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职工提供便利。要清理贷款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评估、担保、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者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委托关系,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更有利于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措施。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要健全内部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和还款情况跟踪制度,建立对逾期贷款的预警和催收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五)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推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建立包括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制度、审计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在内的内部规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业务政策。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的确立,实现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设区城市内原有管理机构实行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完全统一,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等业务,存在诸多不便。从全国看,各地实施的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建设部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纳入国家标准,正在组织力量编制,争取20__年下发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当前的重点是,要逐步统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为全面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奠定基础。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管理,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人。要积极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用人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六)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制度创新的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进程中,要继续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努力解决新的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涉及长远发展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予以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取得新的发展。比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积极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探索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的具体对策。比如,目前全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今后还将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如何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必须深入进行研究。再比如,“低存低贷”是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但目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发放总额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总额,管理中心应当正视差距,积极拟订措施,力争凡是缴存职工购房首先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带动商业贷款。要全面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形势,研究对策,创新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群众基础。一项好的制度,如果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培育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篇5

关键词:政策性住房;银行;建议

一、政策性住房银行的优势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金融机构,却在日常运行中行使和政府及金融机构相关的职能。若将其改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住房银行,赋予住房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地位,就可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操作规范,从而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水平。政策性住房银行通过全新的公司化方式进行高效运作,能够为广大有住房需求的公众提供更为专业精准的服务。通过对住房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对其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加之组建专业的人才管理团队,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效率,也有利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银行可以为公众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储蓄的限制,提升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多项选择方式能够体现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意志,广开住房储蓄之源,为住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组建住房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满足政策性住房储蓄的政策目标、服务对象及借贷基本原则。政策性住房储蓄在资金的可得性上有政府的政策作为依托,在资金的运用上可以更好的体现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为购房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利用低息优惠与商业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住房银行能够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根据不同时期特定的扶持对象,制定具体的信贷计划,发挥其金融导向功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组建住房银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有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以及各地区的资金调剂,并借鉴银行同业拆借、异地存取等业务的运作模式,实现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省、市之间的调用或拆借。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余额按一定比例上交至住房银行总行作为准备金。总行将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的沉淀资金。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更加灵活和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需求,调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的积极性。

二、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实施步骤

综合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在运作模式、归集运用规模、收益状况和员工队伍素质及软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建议在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过程中按步骤实施。第一步,开展调研,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分析研究各地住房公积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为决策层提供可行性报告,为组建政策性银行奠定理论基础。第二步,将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银行,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向成立银行方向做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组建。

成立住房银行后,一方面,可以积极运用被赋予的金融功能,健全住房金融体系,强化风险控制,强化作为资金行业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另一方面,利用住房银行的优惠政策,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基础,进一步放大住房公积金功能,吸收社会公众闲置资金,推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行低存低贷,大力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建房成本,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待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家性的住房银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体系。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篇6

[关键词]以房养老思路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1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如何找准切入点,启动创新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住房金融入手。在老龄金融服务和以房养老方面,初步设计以下创新品种。

1.试办住房公积金“加按揭”贷款。“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办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根据其抵押房产的评估值和贷款成数,已还部分贷款后,房屋价值大于贷款余额,对已还贷款数仍可继续贷出。二是房价升值,现评估值超过原评估值,升值部分可按贷款成数计算后再追加部分贷款,增加的贷款可付现金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对于即将退休或原贷款期限30年的借款人,突破原贷款政策以退休年龄为限的红线,增贷部分可以用于养老。

2.试办老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退休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者,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新房抵押,由本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无贷款的子女偿还,原住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增值收益资金收购,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试办“以房自助养老”。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退休且年满65岁及以上的老人,可将自有产权住房卖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一次性收取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此房返租给老人,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相同。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管理中心交付。租期满后,如老人健在则租金全免:如期内过世,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一办法侧重于居家养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终将其房屋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试办按揭与倒按揭串联接力贷款。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职工,即将退休且正常还贷即将结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再办理倒按揭贷款,对该房重新评估后再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或按月取得一笔资金,用于养老费用,该房仍由本人居住直到去世,其房产可以由其子女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售,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置变现,价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继承人。

5.试办产权回购或业务。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或老年公寓,由老人本人或家人全额付现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入住。次年起,开发商逐年向其回购部分产权,对全额付现购房者,其回购资金用于养老;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用回购资金偿还贷款。由于房价的升值,原则上可以住新房不花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购完毕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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